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XOOPS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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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現行本市學校護理人員(以下簡稱校護)差假期間進用代理人員機制,係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職務代理人核支報酬薪點原則」辦理,薪資給付方式為具護理師證書者,得以約僱五等280薪點支薪;具護士證書者,以約僱四等250薪點,按其代理期間及該月實際日數依比率支給月薪。
二、惟查以前開方式,依現行約僱五等280薪點月薪換算時薪(113年時薪約新臺幣157.5元),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每小時基本工資(113年基本時薪為新臺幣183元),爰為使人員之待遇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即日起校護於學生... 觀看完整文章
一、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條規定修法意旨係為確保現職政府工作者,不因轉任政務人員而損失轉任前原任職務之退休(職、伍)權益,爰規定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且未領取退離給與者為第一類政務人員,轉任後繼續適(準)用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撫制度。
二、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公校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業自112年7月1日施行,惟因退撫條例第2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尚未及修正納入上述人員,是為符退撫條例第2條修法意旨及基於現職公教人員權益一致性考量...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市府113年8月5日府人給字第1131057108號函辦理。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復查教育部112年7月14日臺教高(四)字第1120068368號函略以,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三、依教育部1113年3月21日召開...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市府113年7月31日府人給字第1130941877號函辦理。
二、本研習內容說明如下:
(一)研習時間:本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2時至5時。
(二)研習地點:永華市政中心11樓訓練教室。
(三)研習講師:臺南醫院物理治療師王蕾雅。
(四)研習對象:
1、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採機關薦送報名參加;研習人數上限為60人。
2、為維護課程品質,本課程不得現場報名,本府人事處將於113年8月20日(星期二)公告參訓人員名單於iShare行動知識網,請人事單位確認參訓名單(本府部分將另以電話通知各單位聯繫窗口)並務必轉知所屬同仁報名結果。...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