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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函轉教育部復彰化縣政府釋示,有關公立國小教師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其年資採計提敘疑義:XOOPS Site

人事專區 訪客 - 人事室 | 2024-08-16 | 點閱數: 206

一、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歷者,其依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核敘薪級時,如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級者,得先依較高學歷改敘,再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

二、檢附教育部及本市教育局原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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