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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及教師進修同一學位、學分或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由學校報經本局核准變更進修、研究方式,自106年2月1日起,刪除教師變更進修方式僅得以一次為限之規定,惟仍應以學期為單位,請同仁參酌。:XOOPS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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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17 | 點閱數: 609
轉知「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1、第32條,業經教育部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50131129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28 | 點閱數: 435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及代理教師係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項第3款所列「教育人員」範疇,為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渠等參加參訪研習時除經機關學校指派公差-執行一定之任務者外,其餘因不具因公情事,自非本辦法限制投保意外險之對象,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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