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並溯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XOOPS Site
文章列表
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強化及保障高風險職務人員健康權益,增訂高風險職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次數及補助基準。(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七款)
(二)補助對象增列四十歲以上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之約用人員(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九款)
(三)增訂高風險職務之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二項)
(四)增訂同年度符合本原則二種以上補助資格者,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另因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就健康檢查費用之負擔設有特別規定,應循其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三項)
(五)增訂核給受檢人自費公假對象。(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二項)
二、檢附...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2月24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150251750號函轉教育部115年2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0120號函辦理。
二、實務執行重點如下:
(一)強化事前預防與溝通機制
1.建立預防機制:增訂解聘辦法第1條之1,明定學校應透過日常觀察(如巡堂、觀課)、行政晤談及親師 生溝通,及早發現問題並建立正向支持機制,發揮預防功能。
2.澄清觀課定義:明確指出「觀課」是指課綱規定的「公開授課」活動,並非以此為名對教師進行監管。
(二)嚴謹案件受理審查程序
1.調整審查組成:接獲檢舉後,由校長邀集外... 觀看完整文章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勞動部「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已於115年1月1日施行,相關新制內容已放 置該部官網「建構友善生養職場專區」(https://www. mol.gov.tw/1607/28162/28166/nodelist)
document.oncontextmenu = function(){ window.event.returnValue=false; }
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ntextmenu', event => event.preventDefault());
document.addEventListener('selectstart', event => event.preventDefault());
一、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 觀看完整文章
一、旨揭活動將公開募集堪用二手物資,裝載於專屬活動貨櫃,海運至非洲偏鄉國家提供予當地居民使用,不僅可推廣垃圾減量資源循環利用,亦為國際互助救援,也符合永續發展指標(SDGs),活動海報及物資捐贈說明如附件一、二。
二、本次活動需招募志工協助現場引導民眾、物資整理等相關工作,敬請惠予轉知所屬同仁,倘有意願擔任志工者,請於115年3月1日前完成線上報名(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owJGzqJuA5cAe7PY8)。為利統計本府各機關志工參與情形,請報名同仁務必於表單中填寫任職單位;如採團體報名,請下載填寫團體報名表(如附件三說明),並以電子郵件寄送至warehousev... 觀看完整文章
document.oncontextmenu = function(){ window.event.returnValue=false; }
一、《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7月22日正式施行。此法旨在保障泛公部門(包括公部門、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的權益,並藉此有效發現、防止和追究重大不法行為。
二、適用範圍:泛公部門
1.政府機關(構):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2.國營事業。
3.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
4.其中,揭弊者須為上述泛公部門內之員工,才有...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2日部法三字第1145880153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本細則修正生效日(114年9月27日)起,商調案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如於修正生效日前,已收受其他機關商調函而尚未回復者,即應於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1個月(114年10月27日)內,依修正後之規定回復,且回復之過調日期原則至遲不得逾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3個月(114年12月27日);如未於上開1個月內回復者,即以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2個月之期滿日(114年11月27日)為過調日期,並由商調機關向原服務機關確認後核發派令,原服務機關不得依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第1項規...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