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強化及保障高風險職務人員健康權益,增訂高風險職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次數及補助基準。(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七款)
(二)補助對象增列四十歲以上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之約用人員(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九款)
(三)增訂高風險職務之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二項)
(四)增訂同年度符合本原則二種以上補助資格者,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另因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就健康檢查費用之負擔設有特別規定,應循其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三項)
(五)增訂核給受檢人自費公假對象。(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二項)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