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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市府教育局 114 年 10 月 2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141361978 號函辦理。
二、查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 2 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三、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請本校教師檢視... 觀看完整文章
一、本次講座相關訊息如下:
(一)辦理時間:114年10月31日(星期五)上午10時00至16時00分。
(二)辦理地點: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11樓訓練教室。
(三)參加人員:以登記114-115年度擬退人員為優先,歡迎有興趣參加者,經服務機關學校薦送報名參加;參加人數上限為70人,額滿截止。
(四)報名期限:自114年10月3日至同年10月15日或額滿為止。
(五)報名方式:請依附件格式填寫參加名單,並於10月15日前送人事室辦理。
二、參加本講座人員准予公假登記;全程參與者,並核予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5小時;另為配合本府環保減碳政策,請自備飲水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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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旨揭請假規則第19條規定,該規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是本案之施行日期俟考試院與行政院會同發布後,將另案轉知。
二、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業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
三、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得提敘一級薪級。其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認定方式辦理。」
二、經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與教育部協商,保障在職教師權益,教育部於114年9月22日發布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附件),規定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職前公立... 觀看完整文章
一、行政院本(114)年9月10日修正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並自即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三目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四目略以,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第二點所定人員(按:行政院及...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