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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XOOPS Site

人事專區 訪客 - 人事室 | 2025-10-09 | 點閱數: 98

一、依據市府教育局 114 年 10 月 2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141361978 號函辦理。
二、查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 2 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三、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請本校教師檢視是否有上開年資,符合條件之教師,於114年12月1日前提出申請,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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