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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會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XOOPS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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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8-25 | 點閱數: 653
檢送「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修正後全文、部分規定(含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修正總說明、對照表,以及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人數下限一覽表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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