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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訂定「軍公教員工給與項目訂修及檢討作業評估審查原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XOOPS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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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13 | 點閱數: 541
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等職務,已依相關法令規定領取退離給與者,於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於105年6月10日以後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其他法令重行退休、資遣時,其已領退離給與之年資,無須受該條例第14條第2項所定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之限制一案,請查照。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09 | 點閱數: 449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105年12月30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56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同仁參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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