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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所定公務員兼職限制規範,係整併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之原服務法第14條、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同時將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得否從事執行職務以外之事務相關重要解釋予以明文規定,以及增訂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規定。復為利各機關人事實務運作順遂,審酌服務法第15條規範立法原意及相關解釋脈絡,爰就該條規定兼職應先報權責機關(構)「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以及得免經備查之例外情形,作成銓敘部112年7月7日令釋,並以同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2號函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請各權責機關(構)就公務員兼職情形及態樣覈實認定及辦理... 觀看完整文章
一、115年度教師個別諮商輔導每位教師每年(非學年)原則以補助6小時諮商鐘點費(每小時補助1,600元)為上限。
二、教育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前:
(一)教師於115年1月1日起至契約簽訂前自行至合格之心理諮商所進行諮商者,得檢據向學校申請諮商鐘點費補助,所需費用先行由各校(園)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日起(屆時將另案函知)至115年6月30日止檢附經費收支清單報局請款。原始憑證留存各校(園),請加強內部審核並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三、教育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後(屆時將另案函知):
(一)教師應向受託單位申請支持服務,所需費用由受託單位報... 觀看完整文章
一、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放寬職場霸凌申訴期限:
1、一般案件:自霸凌行為終了時起,3年內可提出申訴。
2、權勢霸凌:自霸凌行為終了時起,5年內可提出申訴。
(二)霸凌定義明確化:指公務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造成敵意、脅迫或冒犯性工作環境,致身心遭受危害。若情節重大,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三)罰則加重(針對行為人與機關):
1、霸凌者罰款: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若被認定霸凌成立,處5萬至100萬元罰鍰。
2、報復禁止:若機關對申訴者進行不利對待,處應負責人員3萬至75萬元罰鍰。
3、消極不作為:若機關知悉霸凌卻「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 觀看完整文章
一、為鼓勵目前於國內公私立國中、高中(含高職及五專一至三年級)就讀之該校電機系系友暨教職員子女敦品勵學,特設置本獎學金。
二、本獎學金名額及金額:每年國中生35名及高中生70名為原則,國中生每名新臺幣貳仟元整、高中生每名新臺幣參仟元整。
三、受理收件日為公告日起至115年3月15日截止,備妥申請文件彙送該校電機系系友會,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會址:804201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國立中山大學電機工程學系辦公室。
四、檢附本獎學金辦法、申請表與自傳格式各一份,或至該校電機系系友會網頁下載:https://alumni.ee.nsysu.edu.tw/p/404-1213... 觀看完整文章
114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得獎者業經考試院於同年12月16日舉行表揚大會公開表揚,同時將得獎者傑出事蹟編印專輯, 電子檔並已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傑出貢獻獎」之「歷年得獎專輯」項下。茲為激勵服務熱忱,提升行政效能及團隊服務品質,請惠予協助公告並轉知所屬下載運用。又為發揮標竿學習效果,建請貴機關暨所屬得參酌得獎者之專業領域,邀請得獎者透過演講、座談會或其他交流方式現身說法,俾擴大及深化經驗分享之效益。
一、旨揭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者,原則不准出境赴陸。如於出境時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可事後確認,可依現行方式,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核發「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並由當事人具結後,准予查驗通關,嗣後由移民署查證,如仍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身分者,依相
關規定辦理,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8點)
(二)明定第二項(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修正第11點)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 觀看完整文章
一、旨揭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適用對象範圍,將原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為「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第2點)
(二)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第3點)
(三)新增申請表為應備文件及行程表應載明事項,並規定機關首長應檢附上一級機關核准文件,或由上一級機關代為申請之規定。(修正第5點)
(四)刪除依申請人身分別訂定不同申請期限之規定,修正為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七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申請;另明定依小三通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得於進入大... 觀看完整文章
一、本次修正條文要點如下:
(一)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增訂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之通報機制。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