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列表
image
一、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公教人員於行政院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行政院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 觀看完整文章
一、查現行本市學校護理人員(以下簡稱校護)差假期間進用代理人員機制,係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職務代理人核支報酬薪點原則」辦理,薪資給付方式為具護理師證書者,得以約僱五等280薪點支薪;具護士證書者,以約僱四等250薪點,按其代理期間及該月實際日數依比率支給月薪。
二、惟查以前開方式,依現行約僱五等280薪點月薪換算時薪(113年時薪約新臺幣157.5元),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每小時基本工資(113年基本時薪為新臺幣183元),爰為使人員之待遇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即日起校護於學生... 觀看完整文章
一、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條規定修法意旨係為確保現職政府工作者,不因轉任政務人員而損失轉任前原任職務之退休(職、伍)權益,爰規定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且未領取退離給與者為第一類政務人員,轉任後繼續適(準)用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撫制度。
二、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公校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業自112年7月1日施行,惟因退撫條例第2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尚未及修正納入上述人員,是為符退撫條例第2條修法意旨及基於現職公教人員權益一致性考量...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