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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微型電動二輪車已正式納管,須於今(113)年11月29日前完成掛牌及投保強制險,11月30日起將開始違規取締執法:XOOPS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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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4-11-29 | 點閱數: 175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道安會報決議事項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辦理。 二、113年11月30日起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需投保強制險及掛牌,且年滿14歲才能騎乘,「戴安全帽」、「不得載人或超速25km/hr」、「禁止飲酒後騎乘」、「不得擅自改裝」等。 三、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已規劃本(113)年度微電車3階段宣導及執法工作: (一)第1階段:擴大宣導期11月20日-11月29日。 (二)第2階段:加強執法期11月30日-12月9日。 (三)第3階段,常態執法及宣導12月10日後。 四、另為維護學生騎乘安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亦研發旨揭微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4-11-27 | 點閱數: 132
內政部警政署為提升民眾日常生活安全,提供「警政服務APP」供民眾下載運用,其中有關安全維護選項,例如165反詐騙專線、視訊報案、即時路況通報、高風險賣場及113保護專線等功能,對校園安全、社區聯防及學生通學有相當程度改善與助益,歡迎家長及師生下載運用,讓校園生活多一分保障。
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4-11-22 | 點閱數: 16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1月2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135336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相關資訊如下: (一)報名資格:國民中、小學現任教師。 (二)收件資訊: 1、收件期限:114年2月10日(星期一)至3月3日(星期一)中午12時截止。 2、參賽者請至 CIRN 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 輔導團專區 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中央輔導團首頁( https://cirn.moe.edu.tw/Module/index.aspx?sid=1129),下載相關文件格式檔案。請於收件期限...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4-11-20 | 點閱數: 119
  轉知微型電動二輪車已正式納管,須於今(113)年11月29日前完成掛牌、投保強制險才可上路騎乘 說明: 一、依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辦理。 二、因應新法規實施,微型電動二輪車之行駛需年滿14歲、不得擅自改裝、時速上限25公里等相關規定,違反者將處最高5400元罰鍰。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宣傳短影片:https://youtube.com/shorts/lA4_98ZOfxQ。
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4-11-01 | 點閱數: 650
一同關心孩子們的未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uhCS5oFnO8&t=25s 喪屍煙油 aka殭屍煙彈 上頭煙油  都是新型態電子煙彈毒品 主要成分為依托咪酯(Etomidate)為第三級毒品 會造成 1.無法思考、無法控制身體,造成不自主的抽動扭動、異常顫抖等行為。 2.藥效嚴重發作時,身體會從腰部對折打滾,宛如殭屍。 3.長期恐會造成腎上腺功能不全。 4.過量使用更會有死亡的風險。
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4-10-28 | 點閱數: 120
近期坊間販售「穿雲箭」一物,其發射力道具有殺傷力,經改裝後可射出金屬子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後段「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如經查獲販售上述商品之賣家或買主,會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規定追處。 也請家長審慎留意恐危害學生身心發展之坊間流行遊戲或物品。
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4-10-18 | 點閱數: 173
說明: 一、為推行傳統書法教育,充實學生藝術涵養,以寓教於樂的方式推展反毒知能,讓青少年認識毒品危害,進而勇於拒絕毒品,教育局特與臺南市南瀛獅子會合作辦理旨揭比賽。 二、活動時間:113年12月15日(星期日)上午8時至12時(報到時間:8時至8時20)。 三、活動地點:臺南市佳里區佳里國小(臺南市佳里區安西里公園路445號)。 四、參加對象: (一)國中組:就讀臺南市各國民中學學生(含公私立高級中學國中部)。 (二)國小高年級組:就讀臺南市各國民小學五、六年級學生。 (三)國小中年級組:就讀臺南市各國民小學三、四年級學生。 五、報名日期:即日起...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4-10-17 | 點閱數: 140
毒品會使身體的動作加速,心跳增快,呼吸急促,並會被害妄想、猜忌、錯覺、幻想及攻擊性行為,害人又害己。 附件為台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製作「常見新興毒品一覽表」,提醒全校同學、家長及教師小心防範。
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4-10-04 | 點閱數: 184
任意更改校名侵害學校聲譽之行為,恐將構成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或者第309條、第310條的妨害名譽罪,受侵害學校將依法向檢警提起告訴。遭改名學校亦將視侵權行為程度,不排除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捍衛學校聲譽,並杜絕此一歪風。
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4-09-23 | 點閱數: 166
因網路更名惡作劇已涉刑法第309條及第310條妨害名譽告訴,若再有蓄意之行為,將逕向警察機關提起;另也涉及民法第184條的民事侵權行為,呼籲勿以身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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