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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影響,本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共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案及本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於110年6月前依約或依規應收取之租金、權利金及利用費減收事宜,請查照。 :XOOPS Site

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1-01-08 | 點閱數: 494

一、依據財政部109年12月16日、12月21日台財產改字第10950004410號、台財產公字第10935013610號等函辦理(影本隨文)。
二、本府與國產署共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案件應收取之110年1月至6月租金(含地上權地租及營運權利金):得比照109年紓困因應措施,各機關可本權責視廠商經營產業受疫情影響程度及與廠商簽訂之契約約定,自行斟酌減收成數,惟減收後撥付予國產署各分署之租金(含地上權地租,不含營運權利金)應不得低於應繳稅費;並於同意後,副知國產署各分署配合辦理。
三、本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出租或利用案件,110年6月前應收取之租金或利用費(下合稱應繳對價),相關紓困因應措施如下:
(一)申請展延繳納期限:得同意承租人、利用人110年1月至6月應繳對價展延至同年6月底前繳清,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二)依個案受疫情影響程度,自行研議減收成數:110年1月至6月應繳對價管理機關得審酌減收成數,減收後應繳對價不低於管理機關實際負擔稅費;同意減收前已收取部分,得無息退還或抵繳次期對價。
(三)管理機關自行收取之其他對價(如權利金):得本權責處理緩收或減收。
四、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其他法規提供使用收益者,有關因應疫情之處理,依各該主管機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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