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上方區塊 選擇分類 返回本站消息首頁 資訊組專用學務處輔導室人事室會計室福利社教師會公告合作社總務處教務處 教育部釋示有關發生於95年底至99年間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案件,嗣於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發布後,始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之案件,得否適用本辦法及10年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請同仁參酌。:XOOPS Site 本站消息 分月文章 電子報列表 教育部釋示有關發生於95年底至99年間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案件,嗣於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發布後,始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之案件,得否適用本辦法及10年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請同仁參酌。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6-09 | 點閱數: 544 1)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0609.pdf 2) 教育部 函060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