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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XOOPS Site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12-14 | 點閱數: 426

 

行政院為使聘僱人員兼顧工作及家庭並增加喪假、慰勞假運用彈性,爰修正旨揭給假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10711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將聘僱人員事假日數由5日酌增2日為7日,

      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

(二)增訂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即到離職同一日),其14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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