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上方區塊 選擇分類 返回本站消息首頁 資訊組專用學務處輔導室人事室會計室福利社教師會公告合作社總務處教務處 有關聘(僱)人員因安胎事由請延長病假如適逢新聘(僱)年度,得由各機關視聘(僱)人員之工作績效作為續聘(僱)之準據,並於新聘(僱)年度重新起算6個月內不得超過30日之延長病假,請查照。:XOOPS Site 本站消息 分月文章 電子報列表 有關聘(僱)人員因安胎事由請延長病假如適逢新聘(僱)年度,得由各機關視聘(僱)人員之工作績效作為續聘(僱)之準據,並於新聘(僱)年度重新起算6個月內不得超過30日之延長病假,請查照。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5-16 | 點閱數: 629 1) 臺南市政府 書函.pdf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