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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有關教師懲處權之行使期間,參照公務人員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不予追究,請查照。:XOOPS Site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2-14 | 點閱數: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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