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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 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請同仁參酌。:XOOPS Site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08 | 點閱數: 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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