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5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60175 號函辦理「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 依注意事項第21點第4項規定,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 開會時間:105年6月23日上午8:00~9:00時。
- 開會地點:民德國中育德樓三樓主控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