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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令,請同仁參酌。:XOOPS Site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5-17 | 點閱數: 544

銓敘部令,自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等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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