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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 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 法」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於115年2月25日以台 內移字第11509305641號令修正發布:XOOPS Site

人事專區 訪客 - 人事室 | 2026-02-26 | 點閱數: 52

一、本次修正重點,增訂原服務機關知悉返臺申報表異常事項 或申報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並配合法制體例及用語, 酌作文字修正。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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