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上方區塊 選擇分類 返回本站消息首頁 資訊組專用學務處輔導室人事室會計室福利社教師會公告合作社總務處教務處 內政部修正「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 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 法」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於115年2月25日以台 內移字第11509305641號令修正發布:XOOPS Site 本站消息 分月文章 電子報列表 內政部修正「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 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 法」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於115年2月25日以台 內移字第11509305641號令修正發布 人事專區 訪客 - 人事室 | 2026-02-26 | 點閱數: 52 一、本次修正重點,增訂原服務機關知悉返臺申報表異常事項 或申報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並配合法制體例及用語, 酌作文字修正。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1) 115E0007129-01.PDF 2) 395055900X0000000_0301516A00_ATTCH1.pdf 3) 395055900X0000000_0301516A00_ATTCH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