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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115年度農曆春節期間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作業。:XOOPS Site

人事專區 訪客 - 人事室 | 2026-02-10 | 點閱數: 72

一、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請同仁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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