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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XOOPS Site

人事專區 訪客 - 人事室 | 2025-10-13 | 點閱數: 69

一、公務人員、工友、兼行政教師不分平、假日赴港澳,行前應確實依上開規定期限內填具通報表(如附件),並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併同通報表影送人事室留存。

二、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11571日起,針對違法()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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