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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於聘僱、在職期間自殺死亡,除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外,以病故或意外死亡辦理撫慰、給卹。:XOOPS Site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2-23 | 點閱數: 613

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於聘僱、在職期間自殺死亡,均得比照民國103年8月12日發布修正之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精神,除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外,以病故或意外死亡辦理撫慰、給卹,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詳附件)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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