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府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之年限及額度相關規定,請依說明核實辦理,並溯自113年11月22日生效:XOOPS Site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1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353號函辦理。
二、為彰顯本府照護因公傷病員工之美意,緩解其醫療重擔,爰依人事總處住院醫療補助補充規定,訂定規範如下:
(一)現職員工:核實補助。
(二)退休(職)及離職員工:每年補助上限為20萬元,補助年限最高7年。
三、檢送人事總處113年1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353號函、113年12月25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490號函及「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相關函釋一覽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