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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XOOPS Site

人事專區 訪客 - 人事室 | 2025-06-12 | 點閱數: 210

一、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

二、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檢附市府來函及教育部令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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