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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規定已於112年9月30日屆期,有關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未來退保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XOOPS Site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3-10-25 | 點閱數: 171

依據銓敘部112103日部退一字第1125617086號書函辦理

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先予敘明

次查上開規定於112101日實施屆滿15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茲考量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爰請協助宣導至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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