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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6-03-17 | 點閱數: 37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 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二、現任第6屆監察委員任期將於115年7月31日屆滿,為協助提 名工作,總統核定設置第7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於3 月10日召開第1次會議,決議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公開 接受社會各界推(自)薦優秀人才。

三、監察委員須年滿35歲,並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 各款資格之一,且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 款,國籍法第10條、第1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第1項等規定之情事。

四、推(自)薦相關資訊如下:

(一)第7屆監察委員候選人推(自)薦書暨相關附件電子檔下 載,均請詳閱總統府全球資訊網首頁「公告」專區 (https://www.president.gov.tw)。

(二)候選人推(自)薦書及相關文件,請於3月31日(星期 二)(含)前掛號郵寄:100006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2號總統府「第7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以郵 戳為憑。

(三)旨案聯絡電話:(02)2320-6131~4。

五、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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