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略以:
(一)第2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二)第3點: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之具體績效。
(三)第4點: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教育局提出推薦。教育局至多提報6名至教育部複審。
(四)第6點: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國家講座、學術獎、社會教育貢獻獎、教育專業獎章及藝術教育貢獻獎個人組等獎項除外)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第7點之1: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二、如有符合旨揭推薦對象,請於115年3月31日前填具受推薦人具體事實表(如附件)送人事室,俾利彙整資料造冊提交教育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