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 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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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 特優、冠軍、金牌 |
第2名 優等、亞軍、銀牌 |
第3名 甲等、季軍、銅牌 |
第4名 殿軍、佳作 |
第5名 |
第6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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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國際比賽 |
18 |
15 |
12 |
9 |
6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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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全國比賽 |
12 |
10 |
8 |
6 |
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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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市級比賽 |
6 |
5 |
4 |
3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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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校內比賽 |
3 |
2.5 |
2 |
1.5 |
1 |
0.5 |
備註: 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 得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 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獲獎積分折半給分,累計積分最高以10分為限。
- 團體獎部分一律折半給分。
- 各項比賽均須檢附證明文件,如獎狀、獎牌、獎盃、嘉獎令等,證明文件正本由導師驗明後發回,另留一份影本備查。
- 個人獎懲紀錄經銷過後,如有小過以上之紀錄,得由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是否給獎。
- 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 若發現被推薦人之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時,取消其推薦及得獎資格。
- 注意事項
1. 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不得重複給獎予同一人)
2. 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給獎各項目之名額,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