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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28 | 點閱數: 444
各機關(學校)因案停職人員經判刑確定予以免職者,其免職當月已核發之半數本俸(年功俸),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21條規定,自免職生效日起至當月月底止溢發之部分予以追繳;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1年2月7日61局參字第2328號函及78年12月13日78局參字第47326號函,與俸給法上開規定未合部分,均不再援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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