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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激勵公務人員自我期許,促使全體公務人員發揮見賢思齊之效,旨揭事蹟簡介請至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https://www.dgpa.gov.tw/ )之培訓考用處-「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下載參閱使用。
一、按訓練進修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第2項)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第1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規定懲處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違反第15條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二、次按114年9月25日修正施行之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22條第1項所稱如業務... 觀看完整文章
一、旨揭保險相關資訊登載於市府人事處網頁(http://personnel.tainan.gov.tw/) 機關業務「待遇、福利」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給與福利處「福利文康」區或台灣人壽官方網站,如有需求可逕洽台灣人壽,洽詢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99-850、付費撥打:02-8170-5156。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一、按總統114年7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8141號令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即115年1月9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之1規定:「(第一項)各機關違反前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一、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二、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三、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情形,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三項)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