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並自115年1月1生效。:XOOPS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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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適用對象範圍,將原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為「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第2點)
(二)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第3點)
(三)新增申請表為應備文件及行程表應載明事項,並規定機關首長應檢附上一級機關核准文件,或由上一級機關代為申請之規定。(修正第5點)
(四)刪除依申請人身分別訂定不同申請期限之規定,修正為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七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申請;另明定依小三通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得於進入大... 觀看完整文章
一、本次修正條文要點如下:
(一)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增訂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之通報機制。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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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訓練進修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第2項)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第1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規定懲處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違反第15條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二、次按114年9月25日修正施行之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22條第1項所稱如業務...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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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